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獨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標的權利。而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簡而言之就是用在產品或者服務上的標記,即牌子。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的商標設計均可做版權登記。
著作權一般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某些特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是以作品的完成為著作權產生的標志而不是發表時。
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1)商標按照類別申請注冊及保護,如果商標沒有進行全類注冊則無法禁止其他人在非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及類別上注冊商標。而全類申請相對成本較高,此時,版權登記將是排除他人將獨創的商標標志進行注冊的最有利武器。
(2)著作權雖然可自動產生,但是往往在確權案件中著作權人無法提供有利的證據證明著作權歸屬于自己。而版權登記恰恰是能夠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的最有利證據。
由于商標資源相對有限、自主創新意識不強等原因,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頻繁發生。在出現著作權與商標權或者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時候,著作權的確權顯得尤為重要;雖然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但由于這種自動保護在確權時不能起到著作權的權利的有效證明作用,也即著作權自動保護存在確權的弊端。所以為了避免著作權利的不明,在商標注冊的同時先做版權的登記,正是保證商標權不出現問題的最好解決方法。